港口船舶生态管理(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发布时间:2024-11-05阅读次数:23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年我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表明:舟山海域海洋环境质量总体与去年相近,但严重污染海域面积有所下降;海水中营养盐超标严重、石油类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其余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海事管理机构在条例框架下,负责具体监督和管理船舶污染的防治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需组织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需根据国务院规划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施行的,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于船舶防污文书和设备的管理。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所有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以及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防污文书,同时满足港务监督的额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管理...

1、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发现船舶、相关作业单位违反规定时,有权要求其改正,若拒不改正,可采取强制措施,如停止作业、卸载、限制进出港口等。

3、本规定适用于防治在我国管辖海域内的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相关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4、船舶从事300吨及以上的油类或比重小于1且不溶于水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时,需布设围油栏,以防泄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船舶在特定区域的运输活动需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特别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保障措施。

港口国控制主要目的

1、港口国控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船舶航行、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通过港口国的监控,可以纠正与消除受检船舶上存在的不符合标准的缺陷和安全隐患。此举旨在限制并逐步消除低质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从而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与海洋生态的可持续性。

2、其核心目的是对进入本国港口的外国船舶进行严格的检查,特别是关注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船员的资质,特别是与航行安全和防止污染相关的方面。这项检查旨在保护货物的安全,确保港口和水域的交通安全,维护国家海洋环境的清洁,以及保障国家的权益不受损害。

3、港口国监督是国际上对船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监督制度,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的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根据这一制度,船舶在抵达某个国家的港口时,会受到该国家港口当局的检查,以验证船舶是否满足国际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