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小型客运船舶管理办法(内河小型客船价格)
发布时间:2024-11-23阅读次数:12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经营国内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资质范围内从事国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国内船舶运输市场的经营行为,确保船舶运输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具体内容包括了对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要求、船舶的技术标准、安全管理、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报材料。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按本规定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并逐级转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船舶运输经营人接受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及其行政监督管理。

一)经营水路运输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章程,但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二)《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市政府令〔2004〕第3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十三)《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3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98修正)

《关于修改〈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于1998年4月3日由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对《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进行了多项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水域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的治安管理。前款所称的“本省内河水域”是指本省大陆天然及人工的江河和湖泊,包括通航水域、港口以及不通航水域。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治安许可证;本省内河水域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按照《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若干规定》的规定申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自1994年发布实施以来,旨在加强内河水域的治安管理,保障水上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行业的,应当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从事内河水域船舶客运、城镇私房出租的,应当取得治安许可证。本规定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刻字业、印刷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