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2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2、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企业和所有人负责的原则。市和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舰艇修造业的管理,保障船舶修造质量及船舶安全适航,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船舶修造业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5米以下船舶管理办法
1、法律分析: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过船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合格,持有相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航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2、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度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登记,持有规定的证书。只是这些船舶不适用“船舶登记条例”设定的登记制度。
3、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长度不足五米的小船在防城港需要办证。
4、法律分析:6米以内的小船不用办手续。船主要依法营运和安全营运,行驶机敏船艇时,船主必须拥有海事部门核法的船艇行驶证书,机敏船艇投入使用前要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并领取船艇牌证,才能投入使用。
5、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6、湖北省5米以下船舶要办证。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湖北省船长小于5米的船舶应向所在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情况的,将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吉林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运输船舶,系指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从事运输的客船和货船。
2、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船舶的登记和管理。乡镇内所有的船舶都需要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港口建设与经营,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