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2、法律分析: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法律依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与渡口渡船及渡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4、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乡镇(含村,下同)渡口、城市渡口和公路渡口(不包括军用渡口)。
5、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白天应当在前桅顶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尾悬挂船籍国国旗,有引航员在船时应当加挂“H”旗。“H”旗是海上旗语之一。H 单个旗帜时有特殊含义,表示“领航员在船上”的意思。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发布单位为交通部,发布文号为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发布日期为2005年8月20日,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规定旨在规范船舶在内河水域的污染管理,保护和改善内河水域环境质量。它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范畴,来源于交通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2005年8月20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内河运输管理规定
1、使用新建、改建的船舶从事内河运输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船舶营运证,并注明船舶营运区域。
2、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部门的航道管理、港航监督、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船舶做了哪些规定
1、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2、第十二条,对于规定需有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持有相关保险文书和财务保证,随船携带副本以备查验。第十三条,严禁伪造或买卖船舶证书、登记证书或船员证件,以确保交通安全管理的公正和有效性。
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管理,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除无人驳船外,停泊船舶必须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第二十条 在通航河流中人放或者拖运竹木排,应当遵守人放或者拖运竹木排的规定。规定由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5、第二条规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区域进行航行、停泊和相关作业活动,均需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以确保活动的合规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捷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我们的目标是实现内河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这不仅是对航行者的责任,也是对公众利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