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法律分析:本办法所称支持系统船舶是指部海事系统、救助系统和长江航道局,为行使国家行政执法职能、执行海上救助任务和保障长江航道畅通使用的公务性、公益性和航道管理及工程挖泥船舶。
2、.2.2 本船交船时,应取得中国船检局的证书。申请船舶建造检验和入级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七条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5、第七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与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与公司制度的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自律,不得违反上述法律及公司制度,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6、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海南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2017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琼州海峡营业性轮渡运输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为琼州海峡轮渡提供码头设施和服务的企业及其人员。
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及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琼州海峡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轮渡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可以的,违禁物品不包括动物的。依据《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旅客、车辆应当遵守轮渡运输安全检查制度。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进港上船。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进港上船的,港口经营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应当拒绝。任何人不得利用车辆的行李厢等隐蔽部位藏匿旅客进港上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规范,促进公平竞争,本条例旨在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的稳定,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其紧密相关的辅助性业务,如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管理、货物装卸、仓储、集装箱站和堆场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章,规定了针对特定区域和国际海上运输的相关管理措施:第五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业务时,参照本条例执行,享有同等的适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