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前言
1、为了确保水上交通的平安,以及维护水域的生态环境,我国借鉴并结合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核心理念,特此制定本管理规则。其主要目标是设立一套船舶安全与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为我国的船舶行业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
2、根据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我们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此规则将对国内航行,载客定额超过50人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以及150总吨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实施。这些类型的船舶将严格遵守新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相关定义、目标和责任分配。规则的目标在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损害,以及确保人员安全。本部分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点:1 定义,包括“本规则”、“公司”、“主管机关”等概念的明确解释。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规范,促进公平竞争,本条例旨在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的稳定,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其紧密相关的辅助性业务,如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管理、货物装卸、仓储、集装箱站和堆场等。
第四十三条,无船承运业务中,未按规定登记和交纳保证金的,将被要求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将被罚款2-5倍,不足10万元的罚款5-20万元。第四十四条,国际船舶代理或管理业务中,未办理登记手续者,将被勒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将罚款2-5倍,不足5万元的罚款2-10万元。
中国海商法的详细法条
第三十三条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第三十四条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节船长第三十五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旨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确保各方权益的保护,推动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它涵盖了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港口间的运输。
法律客观:根据《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海事赔偿限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一)30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限额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中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等,这些公约和规则分别详细规定了承运货物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等内容。中国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作为中国海商法的法律体系,共15章,全面涵盖了海商法的各个方面,为解决海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航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它明确了航道管理的职责划分、航道规划的编制程序、航道建设与维护的标准以及航道安全管理的措施,旨在促进航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2、第二条 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3、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原标题: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七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立法的必要性 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5、航道等级划分标准包括什么航道等级划分标准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七条 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
6、《航道法》所涵盖的导航通道内容详解:0103010所定义的导航通道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以及在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形成和保护的内海和领海的航行通道。从他人的观点来看,水路是指那些船舶、木筏可通行的沿海、江河、湖泊和运河等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为了强化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管,确保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本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法律法规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强调了在管辖水域中的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第六条指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遵循交通部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和防治污染规定,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第七条规定,船舶应选择安全的通航环境,同时注意其他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避免污染。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于2006年7月5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船舶营运管理,监督和处罚,附则5章43条,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实施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可能通过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进行具体实施。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