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施工船舶管理制度(河道船舶清理整治方案)
发布时间:2024-12-24阅读次数: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航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它明确了航道管理的职责划分、航道规划的编制程序、航道建设与维护的标准以及航道安全管理的措施,旨在促进航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原标题: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七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立法的必要性 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航道、港口管理

1、陕西省的水路交通管理规定在航道和港口管理章节有明确的规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航道发展规划(第八条),需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保与水资源利用、防洪和渔业等规划协调。航道和港口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在竣工后接受国家规定的验收。

2、为了强化对水路交通的有序管理,确保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与畅通,推动水路交通事业的稳步发展,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此条例。

3、省级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由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国际河流航道养护年度计划报交通运输部批准;西江干线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等机构亦需编制航道养护年度计划,分别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港区的划定标准和管理事项。首先,第九条明确了海港陆域的范围,包括港口土地、岸线、码头、设施如危险品堆存区、燃油料存放区、修船厂等,以及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和灯塔标志等重要组成部分。

5、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安全管理责任书

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书(精选篇1)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学校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生安全责任书》,希望家长、学校共同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确保学生安全、健康的成长。

安全管理责任书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落实 安全生产 责任制,监督汽车客运站遵章操作,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学校安全管理目标的责任书1 为加强学校冬季取暖安全管理,保证广大师生安全过冬,特签订冬季取暖安全管理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责任目标: (一)、严禁室内明火取暖。对所有取暖设施、设备,教室及学生宿舍有专人负责,定期及时检修,要认真安排,必须保证按时、正常供暖。 (二)、严格锅炉供暖管理; 落实定期年检制度。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坏航道及设施,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排筏需按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不足时可提高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强化航道管理,确保航道安全和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工作,特别是对国家指定由浙江省管理的沿海航道也有相关规定。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充分发挥水路交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交通的单位和个人。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建设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活动。

3、湖北省于2012年12月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一部重要的法规,即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这部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湖北省的水路交通活动,以确保安全、高效和有序的运营。根据该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它正式开始实施。

4、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2年12月3日的第33次会议上,通过了重要的法规文件,即《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这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湖北省在水路交通管理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旨在规范和促进该地区的水路交通发展。该条例经过严谨审议和讨论后,正式予以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与渡口渡船及渡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法律依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经2014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渡口,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渡运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51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