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制服(船舶管理机构)
发布时间:2025-01-04阅读次数:16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3、在本规定中,装货处所特指滚装船舶内专为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区域,以及通往这些区域的围壁通道。而装车处所则是指船舶甲板以上或以下设有隔离舱壁,用于装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并允许车辆进出的封闭区域。

4、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车辆、货物和乘客有明确的要求。首先,车辆搭乘滚装船舶时必须符合规定(第四十条),需要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并需填写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如实申报车辆及其装载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性质、重量和体积。

5、根据第六章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承担着对滚装船舶进行全面监管的职责。首先,他们需依法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在办理滚装客船出港签证时,必须亲临现场核实搭载乘客及车辆驾驶员人数,不得超过11人这一规定。

船舶修理管理制度修船工程竣工试验交船的有关规定

船舶修理管理制度对于修船工程竣工试验及交船的有关规定,是确保船舶安全、高效运营的关键环节。具体来说,以下几点是必须遵循的规范:首先,修理工程项目的完成必须达到竣工标准,并经过严格试验验证,才能签署竣工单。这确保了船舶经过全面修复后,各项功能达到预期要求。

工程费用的结算必须由主修署名并经技术部经理审阅签署后方可结算。4船舶试验交付使用的几点规定:1船舶试验包括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2船舶的系泊和航行试验须按试车大纲要求和规定执行,航行试验须在系泊试验完成并解决存在问题后方可进行。

船舶修理管理制度对于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具体规定如下:1船舶停航修理进厂前的准备:在船舶进入修理厂前,必须彻底清除全船的污油和污水,如果需要进行坞修或舱内动火作业,还需做好调水准备工作。

船舶停航修理进厂前的准备:1船舶修理进厂前必须排除全船所有污油、污水,如需进坞或上台修理时还要做好船舶本身的调水准备工作。2对进厂、进坞或舱内须动用名火作业修理的船舶在进厂施工前,除备留所需燃油外应全部调出燃油。

船舶进厂修理需遵循一套严谨的管理制度。首先,任何需进厂或外协修理的项目,应由技术部主管负责联系合适的修理单位。承修厂家需具备良好的技术实力与施工能力,以确保施工质量和修船周期,并且必须具有合法的财务制度以及国家认可的法人代表资格。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船舶安全检查站需结合单位实际需求和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情况,积极征求培训意见。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才库,凡是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

为确保公司船舶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安全管理制度。本规定覆盖船舶日常安全管理,涉及违章、玩忽职守以及火灾、海损、机损、工伤亡、溢油污染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处罚。安全办负责各类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和处罚,包括火灾、工伤亡、污染、海损、机损事故。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油料管理制度程序

油料加装准备:检查受油柜、测量存油量、确认油品、监督加装过程等。3 加装过程:增派值班人员、检查阀门、测量受油舱柜、控制油位、抽空油桶等。4 验收:测量受油量、填写报告、取样密封。6 船存润滑油管理 1 使用润滑油表,根据机械和部位使用正确油品。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废油回收比例,船舶厂修前检查剩余油的质量,符合使用要求的调剂其它任务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报计划财务司,批准后方可按废油处理。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油库管理制度,确保加油、卸油、储油安全,严防事故。

第五条 供油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能源、质量、计量、价格、税收、环保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第十条 从事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的货舱清舱、1万吨以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以及沉船打捞、油轮拆解等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的,作业方应当进行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并在作业活动中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

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需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等。作业双方需采取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并遵守相关作业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和防治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