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经营人的什么是船舶经营人
1、我国海商法并没有规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海商法理论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如有的论著认为“经营人是指承运人、多式联运人、经纪人等” ,有的学者则认为船舶经营人一定是实际占有或控制船舶并获得收益的人,而且对外也是承担船舶所有人责任的人 。 理论上的不同也导致司法实践上的对立。
2、船舶经营人的概念,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司玉琢先生主编的《海商法大辞典》中对船舶经营人的定义和《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一致,其解释为:“船舶经营人(ship operator)是指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或经正式转让承担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责任的企业法人。
3、在法律上,无论是以船舶所有人名义还是以自己名义为船舶经营行为,船舶经营人应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前者为显名代理,后者为隐名代理。代理制度的产生、发展,为社会生活发达的结果。其主要作用在于私法自治的补充及扩张私法自治之范围。
4、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可以分开登记。依法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法人或自然人。我国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并存现状,决定了所有权的多重性。船舶经营人,是将所有权和运营权分离,经营者以期租等方式付款。
5、港口管理机构等进行有效沟通。这是为了保证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业务运营能够符合国际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可持续性。在配备专职海务时,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人员培训机制,提高专职海务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与专职海务的沟通和协作,确保船舶运营的顺畅和高效。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可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吗
1、对。根据查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应符合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条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等条件即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具有其他组织形式的资格。有符合船舶管理业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3、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4、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删去其中的“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和“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5、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6、六)船舶注销登记;(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种类。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格式文本。申请人提交的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外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通过国家或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平台能够核验的证照类材料,免于提交原件。
船舶聘任船长属于商业行为,船舶经营人可以自由决定吗
1、船长作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与海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表明了船长处于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的必然性。我国海商法学者也认为:公民是指与海上运输和船舶管理有关的人,特别是船长、船员、引航员或国家航运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商事法,是属于商事行为的法律。海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比较强的国际性,因此,各国在制定海商法时必须参照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以求得国际海上运输法律规则的相对统一,维护国际航运市场的秩序。中国在制定海商法时也参照和引入了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
3、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无船承运人的产生即是如此。其虽不拥有、经营船舶,却经营国际海上运输,诸如从事订立运输合同,接收、 2 交付货物,签发提单等活动,当然不能因为其不经营船舶就抹杀其所需承担的海上风险。对传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界定拘泥于对船舶经营具有利益的主体,这与航运业的发展不相适应。
5、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6、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法人。每一港口设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数量,由交通部根据港口的实际业务需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4、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6、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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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京新海船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1月12日,法定代表人:陈雷远,注册资本:600.0元,地址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浦泗路19号创客空间工位号005。公司经营状况:南京新海船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招投标项目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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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京新海船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116797148837A,企业法人陈雷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南京新海船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国内船舶机务、海务管理;船舶检修、保养;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5、-07年跟他们公司跑出来的船员一起做过,他们说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