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水污染管理(船舶水污染防治规定)
发布时间:2025-07-03阅读次数:7

船泊不按规定记录垃圾怎么处罚

第三十九条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报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第五条 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设置统一监制的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的规定。第六条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的船舶,均须备有港航监督部门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

禁止排入水体。) ■《垃圾记录簿》:由于法律规定,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2、年1月12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共五十五条,从通榆河功能定位、通榆河保护区划定、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扬州段调水河道水域环境,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介绍 概述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对内河交通安全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船舶的建造、检验、登记,船员的管理、培训,以及航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是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主要包括海事管理机构以及渔业主管部门。以下是关于这两个机关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具体职责概述: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海事管理机构是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主要承担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及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地讲,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军事设施、装备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船上污水由哪里部门管

1、河道管理所负责船上污水的清理和回收处理,确保船舶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对内河水域造成污染。船舶需将不符合排放规定的水污染物交由专业接收设施处理,以减少环境污染。而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和生活污水,则需经过检疫部门的检疫,确认安全后才能进行接收和处理,从而保障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

2、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规定主要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监管机构制定和管理。根据IMO颁布的国际公约,船舶在排放生活污水时,需要遵守严格的规定和标准。

3、这一规定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以及各国海事监管机构共同制定并管理的。在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监管机构的监管下,船舶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规定每人每天的生活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70升。此外,船舶在排放生活污水之前,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过滤,以确保排放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