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自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与港、澳、台地区或者与外国合资、合作在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须报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百色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在哪办理百色市行政服务中心渔政窗口,百色市右江区竹洲大道百色园博园百色国际贸易中心百色市渔业船舶登记受理条件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便利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同邻国互为边界的国境河流港口 (以下简称国境河流港口) 和我国同邻国相通的河流(以下简称同邻国相通河流),保障外国籍船舶航行安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进出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的所有外国籍船舶,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3、在本办法中,我们定义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包括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只,以及在我国国际航线运行的中国国籍船舶。国家质检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全面负责船舶进出我国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4、前款内河通航水域,适用于国境河流中国管辖水域;但是,中国政府同其他国家政府签有协议或者协定的,按照协议或者协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5、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1至5名,执行卫生监督任务,发给统一式样的执法证件。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3、严格定义是500吨以上军用的船只,在某些方面中泛指大型可移动武器平台。艇,原意为轻快小船,现一般指小型的船,如游艇、救生艇等。也有习惯上称艇的大船,如潜艇等。但潜艇,不论其吨位大小,习惯上均称艇。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5、AIS的主要功能有:识别船只协助追踪目标简化信息交流提供其它辅助信息以避免碰撞发生。海事执法中发现,部分船舶及船员对于AIS的使用与管理存在一定不足,造成船舶安全隐患的同时,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种法律责任,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的概述:第四十三条: 若违反条例,已由相关法律、法规明定处罚的,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3、渔业港口总体规划:指特定港口在一段时期内的详细规划,涵盖港区划分、船型接纳、港口性质与功能、水域和陆域的使用、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分配,以及分期建设的详细计划。总量控制指标:指基于养殖面积设定的上限,即对养殖渔业船舶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设定的最高限额,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有哪个部门负责审批
1、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和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履行国际公约赋予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水域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
2、处理后的压载水可完全达到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公约》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高级氧化技术(AOT)原则,实现零污染、零废物排放。这让中国的船舶压载水处理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站在了世界领先的潮头。
3、按船长授权负责压载水管理,遵守港口国和地区的特别规定并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A.868(20)号决议,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 经船长同意后,指示木匠、二管轮进行压载水舱、淡水舱的注人、排出和移注工作,并保持记录。 按规定向港口当局报告压载水情况。
4、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5、甲板部。主要负责船舶航海、船体保养和船舶营运中的货物积载、装卸设备、航行中的货物照管;主管驾驶设备包括导航仪器、信号设备、航海图书资料和通讯设备;负责救生、消防、堵漏器材的管理;主管舱、锚、系缆和装卸设备的一般保养;负责货舱系统和舱外淡水,压载水和污水系统的使用和处理。 轮机部。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航行、作业以及船员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青岛钓鱼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对钓鱼船只的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环保而制定的一项规定。对于钓鱼船只的运营者、船员和游客都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港航规章,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新建、改造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船实施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