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船舶的管理有明确要求。首先,根据水上安全和环保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体系(第十六条)。
2、船员需遵守职业道德,提升业务水平,严格按照法律履行职责。第十条,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的制度,确保设施安全,禁止聘用无证人员,并禁止违章指挥。第十一条,根据设施性能、船员能力、水域条件等因素,合理调度船舶或浮动设施的使用。
3、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4、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第一条 为防止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推动公众参与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2、游艇的安全管理规定在第二章中详细阐述了检验和登记的相关要求。首先,第四条强调了游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据指定的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全面检查,并获取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这是使用的基础条件。
3、游艇离岸不能超过20海里是因为这是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个限制。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领土主权: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领土主权,包括领海。领海通常被定义为从海岸线起算,向外延伸一定的距离。国际法通常将领海范围限定为12海里。因此,游艇离岸不能超过20海里,以确保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主权。
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叶红军局长助理解读《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叶红军局长助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9年发布的行政法规。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附则在第十章中有详细的定义和规定:第九十一条,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可让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这里的船舶包括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水上移动装置,它们在这些水域中进行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