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担保物权分类
1、船舶担保物权包括了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三种形式。(一) 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在船舶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标的物是船舶,包括旧船和在建船。在建船虽未完全具备船舶功能,但各国法律允许设定抵押。
2、在关于船舶的这三项权利中,只有船舶留置权需要占有船舶。这就使得在同一船舶上可能会发生存在两种或三种担保物权的情况,必须确定它们竞合时的受偿顺序,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3、三种船舶担保物权的比较如下: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抵押和质押的最主要区别是标的物是否转移。质押和留置的区别。占有的标的物不同:质押和留置都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占有的标的物不同。
4、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不同。
5、也需登记即可成立,从而有别于抵押、质押和一般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虽然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但其物上代位性却被学界广泛承认[1],而且很多国家的立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都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而我国《海商法》对这种特殊的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却没有做任何规定。
...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物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答案】:B 本题综合考查各类船舶物权。 A项:根据《海商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海商法》的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其船舶留置权的主体限于造船人、修船人,故A项错误。
2、【答案】:A 本题考查船舶所有权。 A、B项:《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A.甲的船舶撞坏乙的船舶,则乙就其损害赔偿对甲的船舶享有留置权 B.甲以其船舶为乙设定抵押担保,则一经签订抵押合同,乙即享有抵押权 C.以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仅在办理登记后才能产生效力 D.同一船舶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其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为准 3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
4、【答案】:A、C、D 本题考查船舶担保物权和船舶优先权。
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
1、【答案】:A、C、D 本题考查船舶担保物权和船舶优先权。
2、没有海难救助 船就没有了 一切损失的赔偿无从谈起,更不要说抵押权了,所以救助费用是船舶优先权中首先受偿的部分。
3、【答案】:B,C,D 担保物权是从物权,选项A说法错误。
4、.担保物权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5、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不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有所约定,船舶留置权均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并申请法院依法拍卖留置的船舶,以对抗债务人物的返还请求权及其他第三人对留置船舶的权利主张。
6、其一,该条仅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质权、留置权等其它担保物权是否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之规定,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可适用,而物权法没有在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部分规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仅在抵押权一章规定了抵押权存续期间,应是有意将抵押权存续期间问题与质权、留置权相区别。
船舶所有权的相关信息
法律分析: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获得方式主要有两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取所有权,主要体现在新船的建造过程。当一艘新船建造完成后,根据相关法规,可以进行所有权的登记程序,从而确立所有权。此外,国家通过没收、捕获、征用等方式,也能原始取得船舶的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指的是船舶的所有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国家在船舶所有权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许多船舶归国家所有。然而,国家并不直接管理这些船舶,而是通过国有企业法人进行运营,比如各大远洋公司的船舶即属此类。其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也有能力成为船舶所有人。
法律分析:船舶买卖所有权自登记转移。我国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1、船舶、航空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一般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依照本法规定,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4、特殊动产一般是指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这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关于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统领各种类型的动产物权变动,其但书仅适用于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海上运输的指示单证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等极个别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