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主管部门(船舶代理服务)
发布时间:2024-06-07阅读次数:68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2、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该《规定》分总则、审批条件和程序、经营管理、罚则、附则5章37条,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如何申请船舶代理资格证

四)熟悉我国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有关法律、规章和要求,并有能力督促和帮助所代理的船舶认真遵守和执行; (五)有公司章程、固定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 (六)有经办业务所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 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建议找个工商注册代理帮你垫资、注册以及税务登记等、快捷方便,如果你公司在船舶代理范围内涉及到船员服务或者货运代理以及进出港业务代办的话、那么还需要去长江海事局申办船舶服务资质和船员服务资质、具体资质等级看你主要从事的内贸还是国际业务。具体申办流程请访问中国长江海事局官方网站或当地海事局咨询。

船务公司设立公司需要到交通部海运司审批获得同意设立公司的批文 (无船承运人直接申请无船承运人资格证),如果是外资的,在获得前置审批的批文后,还要到北京国家商务部申请批文。持上述两个批文到广东省交通厅办理运输许可证(如果只是无船承运人就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然后持批文到深圳办理设立手续。

第十七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需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包括经营者名称、注册地等基本信息,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明,运营船舶资料,航线、班期及停靠港口等在内的一系列详细材料。交通主管部门会在3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会进行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要先到交通运输厅下属的港航局办理有关许可,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增项。

出口所需的报关单据有: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报关、报检单各一份、海运委托书(订舱的依据)、合同、发票、箱单、如设备(需机电证),还有的产品(需要许可证)、出口核销单等单据。报关完毕后的一个月将海关核销的报关单和核销单及时退给客户。 进口业务的贸易条款CIF、CNF和FOB(FREE ON BOAD)。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修订)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为水路运输业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和规范,明确了运输经营、船舶管理、安全管理以及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安全和秩序,建立统开放、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1、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3、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应当在许可证书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换领许可证书;未按本规定申请换领许可证书的,其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资格自许可证书届满之日起自动丧失,审批机关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该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中相关项目。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水路运输业管理,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19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于1996年6月18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1998年7月30日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运行业管理,保障合法经营, 提高运输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水路客、货运输、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条 为促进水运事业的协调发展,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证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的,用于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的事业费。

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的审批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的修改、补充及解释权属于交通运输部。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经营者、货物托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主管部门是

1、无船承运备案是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非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责任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运输任务。备案流程包括提交备案申请、备案信息审查、备案证书颁发等环节。无船承运备案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非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责任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运输任务。

2、已经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第九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3、进入交通运输部网站,选择“政务服务”选项。 在搜索框中输入“无船承运人查询”并搜索。 选择“无船承运人资质信息公开查询”并进入查询页面。 在查询页面中,输入公司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

4、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的通知,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在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无船承运企业是境外注册的,可以选择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生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