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对转让船舶安全管理证的处罚标准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款,对船长可以处2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扣留船员的适任证书,扣留的时间是6个月到24个月不等。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0》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共分七章七十条,规定了内河海事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对其的行政处罚措施。具体来说,该规定明确了以下行为为违法行为:擅自进出禁航区、观光船超员、货船超载、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等。
渔政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船舶和船员证书等。对于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行为,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并迅速改正且未造成危害的,可免予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配合执法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第六条偷漏交通规费的行为,交通部门有权要求补缴,情节严重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者甚至会扣留船舶证书或滞留船舶。
加强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的准入管理有何意义?
新《规定》再次强调了该要求,并明确船检、海事、港航和船闸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不得为不符合《公告》中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船舶办理检验、登记、营运和过闸等手续。《规定》中所指新建、改建船舶的时间,以船舶的开工日期或者改建日期为准。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对内河交通安全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船舶的建造、检验、登记,船员的管理、培训,以及航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
提高船舶安全性能,加强船舶管理和动态监控,强化内河危险品运输、滚装运输、水上客运和渡运的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和治安防控能力建设。 (十一)实现内河水运绿色发展。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标准化就是使航道分等级统一尺度标准,并使航道与船型、船队、船闸(或其他通航建筑物)和跨河桥梁等在尺度上取得协调,相互适应。这样有利于运输船舶在相互沟通的河流之间通行。增长运距,消除中间倒载环节,才能充分显示水运的优越性。在实现内河航道标准化过程中,要着重处理好航道和船舶的关系。
这样,块块(地方行政)和条条(各行业)各自为政,让内河水运弊病丛生。如从重庆到上海的水运要耗时十天以上。这赶走了众多的潜在货源,内河航运还能好得起来?重陆轻水。我国历来重视陆上运输,轻视水上运输。建国以来,建桥不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为规范中国和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停泊在、作业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但不包括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艇。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等原则,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包括船旗国和港口国的监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