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交通管理站管理办法细则
1、第五条,交管员的养老保险由县(市)交通局或地(市)交通局统一办理,初次聘用要求具备高中文化程度,政治素质良好,年龄限制在三十五岁以下。第六条,人事管理可由县(市)交通局直接负责,或由乡镇政府管理,具体执行由当地政府决定。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维护秩序、预防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例强调所有与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的人员和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各级政府需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实行责任制,并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5、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交通参与者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有权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享受交通设施和服务,同时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交通安全,尊重他人的交通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修订)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详细规定了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首先,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或船舶营业运输证进行水路运输的,将被处以停止违法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额度为违法所得1-3倍,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为了强化对水路运输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并推动水路运输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状况,特此制定本条例。条例中定义的水路运输,涵盖了水路旅客运输(包括旅游客运和渡运),水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运输服务活动。
4、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水路运输条例规定了严格的船舶管理措施。旅客、货物运输船舶必须符合国家客货船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以保证航行安全和服务质量(第十六条)。所有船舶必须通过船舶检验部门的检验,并获得合格证明,任何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船舶,以及报废船,都不得用于旅客和货物运输(第十七条)。
5、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水路运输条例中,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水路运输服务的相关内容。这些服务主要涉及接受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运输和相关业务手续处理,并在此过程中收取费用。水路运输服务根据业务内容被划分为三个类别:国内船舶代理,国内客货运输代理,以及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保障水产苗种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两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