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拆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拆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综合利用废旧船资源,做好拆船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航运、航务、航道、港口、救捞、院校、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船舶的拆解。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总方针,人极扶持新兴的拆解废船行业的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及所属县(市)、区的范围内从事拆船行业的单位(含驻军、中央及省属单位),均应按照本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作业、经营活动。
法律分析:海域使用权使用期限:(一)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3、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船舶的登记和管理。乡镇内所有的船舶都需要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4、船舶安全责任书1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5、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1994年5月4日公布上位法《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110号发布)已被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废止,实际已不执行。
落后产能的采取措施
1、协调出货计划,由销售部门与客户协调,适当延迟交货期。1减少紧急加单,在进度落后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紧急加单。
2、提高企业的素质,来解决产能过剩,这是一条途径。通过兼并重组来消化一批产能过剩。通过优胜劣汰淘汰一批落后的产能。我们鼓励我们的企业到海外去发展,转移一批产能。
3、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的违规在建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选项E错误):对违规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流动资金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措施保全银行债权安全(选项C错误)。
淘汰落后产能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对证照不全,应予淘汰的轮窑厂,在治理整顿期间,视完成任务情况按每窑门3000-5000 元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资金从县墙改基金中列支。(二)完成取缔淘汰任务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取缔淘汰任务;轮窑烟囱已实施爆破、窑体全部拆除、机械设备全部迁走;取缔淘汰企业厂区复垦还田。
一)关停机组的容量补助。省级以上容量补助,按省相关规定执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再给予关停小火电机组补助50元/千瓦。同时,对于有上大电源项目的县(市)、区按照其替代方案中实施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关停后有关县(市)、区政府再给予50元/千瓦的补助。(二)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补助。
第二十六条 县、区政府征收生产企业的,采用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企业厂房、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对企业已享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政策的部分及已废弃的生产设备,在征收企业时不予补偿。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船舶的登记和管理。乡镇内所有的船舶都需要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展我省水路运输事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船舶,是指我省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承包经营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用于农林业生产、测量、挖沙、采金、防洪等船舶。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